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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章管理制度

印章管理制度

 为确保印章管理使用的合法性、规范性和安全性,杜绝违法行为,维护学会利益,特制订本制度。

一、学会公章

公章、法人私章和财务章。

二、印章使用

1、任何部门使用公章均需到学会秘书处办理申请手续,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以备案。

2、各项公章由会长办公会指定专人保管,秘书处、学术委员会及其他部门机构需使用公章时均需按规范申请,需经会长签字同意方可盖章。

三、印章遗失、废止、更换

印章出现遗失、废止、更换情况,应由保管人员填写遗失、废止更换申请,由会长审核同意,报常务理事会备案。

四、印章保管

1、单位公章和法人私章一般保管在会长处,也可以由会长办公会指定专人保管。

2、法人私章、财务章也可由会长委托财务人员保管。

3、严禁各项公章带离单位使用,保管人若需带离需经会长指定一人同往,且只可用于印章申请事项,并对印章使用承担一切责任。

4、印章应严格遵守学会相关业务,不得损害学会利益,违规使用后果自负,学会可根据造成损失大小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。

本制度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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